施工總承包資質(zh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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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險公司以未年檢為由拒賠 法院判決賠償,保險公司以車輛在發(fā)生保險事故時未年檢為由拒絕賠償小王的損失,該案經(jīng)...
保險公司以車輛在發(fā)生保險事故時未年檢為由拒絕賠償小王的損失,該案經(jīng)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判決該保險公司足額賠償小王損失,近日,保險公司已全部履行到位。
據(jù)了解,2018年3月20日,小王為自己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以及機動車損失等保險。同年4月份,小王駕駛的車輛與一輛小型客車相撞后受損,小王隨即通知了該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對車輛進行了定損,定損金額為5萬元,沒想到的是保險公司以該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時未經(jīng)過年檢為由,對小王下了拒賠通知書。小王表示自己車輛為新車,在免檢期內(nèi),無法接受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雙方爭執(zhí)不下,小王起訴到了法院。
法院審理查明,涉案的保險車輛初次登記為2016年3月31日,而根據(jù)公安部、國家質(zhì)監(jiān)總局于2014年發(fā)布的《關于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自2014年9月1日起,試行6年以內(nèi)的非營運轎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面包車、7座及7座以上車輛除外)免檢制度。在此期間,每2年提供交強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免征證明后,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門申領檢驗標志。小王車輛便在此免檢期限內(nèi),且小王未及時申領檢驗標志,并沒有導致車輛的安全性能降低從而增加保險事故的風險,保險公司以此為理由拒絕履行賠付義務,理由不能成立,故小王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陸彬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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